怎麼看待"徐州碩士遭拒錄”?

蔣顯禮

我非常關心這件事!

這個備受大家關注的女碩士遭拒錄案件。已經於2018年2月23日下午在徐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認為:

女碩士紀元的專業與所考崗位專業要求不符,被告徐州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的行為,在實體上並無不當,但程序違法。

對一審判決結果,紀元的父親表示將上訴。也就是,這案件還沒有最終落幕。

作為一名公職人員,我是這樣看待這件事情。

一、程序合法不容忽視。

先拋開這個案件對女碩士的專業是否符合當地人社部門的招考要求不談,光就程序部份看,根據媒體所報道的記錄,當地部門的一些做法確實有許多不妥的地方。特別是沒有給女碩士紀元申辯的時間,就把女碩士剔除在外,匆匆公佈公示名單。此後,又不接受紀元的行政複議請求。這些,都顯然違背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則。當地法院在審批時予以指出,應該值得肯定。

二、法院對專業設置的解釋沒有錯。

這個案件爭議焦點在紀元是否符合人社部門的招考的專業設置。

上圖是《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專業參考目錄》的部分截圖,圖中確實是把中國語言文學作為和文藝學等並列的一個專業來設置。為此,法院在判決中認為:

在招聘公告依據的專業參考目錄中,“中國語言文學”為中文文秘類下的具體專業,而非專業類別(大類)。招聘公告對崗位均設置了明確的專業條件,設置到大類的均在後面註明“類”字,設置到具體專業則列明具體專業名稱。涉案崗位的專業要求為6個具體專業,中國語言文學是其中具體專業之一,與該崗位設置的其他5個專業屬並列關係。

這一點,法院的解釋並沒有錯。當然《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專業參考目錄》能不能作為判決的最終依據,那又是另當別論了。

案件中,當事人父親就認為《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專業參考目錄》太過隨意,不夠嚴密,應當以教育部門制定的專業分類為主。

三、這個案件中的兩點反思

1.人社部門在事業單位招考中,對崗位的專業要求設置如何力求做到科學、規範、合理?為做好“育才”和“用才”的無縫對接,人社部門應該借鑑教育部門的專業設置,而且崗位專業要求應該是宜寬不宜緊。從紀元當時報考的崗位來看,這應該是一個文秘類的崗位,從當地公務員招考專業參考目錄中可以看出,比較文學(紀元的專業)、新聞、歷史文獻、歷史教學等很多專業都符合這一崗位的專業要求,但是,徐州市人事局卻在崗位專業要求時,把比較文學、新聞等專業剔除在外,這確實暴露了我們現在的事業單位招考中存在的專業設置不規範的問題。這種不規範的設置給"蘿蔔"招考提供了可能,不能不引起重視。我自己也是漢語言文學畢業的,我想指出的是,一個比較文學的研究生,完全符合一個地市住建部門下屬事業單位的文秘崗位要求。

2.人社部門對專業的複審是否應該提前到考試之前?看了這個案件,我就想問一句,徐州市人社局早幹嘛去?徐州市住建部門對報名考試作出初審後,按道理應該及時給予複核,這樣就可以及時發現紀元的專業不符合他們的設置要求,早點通知考生紀元。這樣紀元也許可以在報考崗位上另做選擇,而不是等紀元筆試面試都已經結束了,卻突然宣佈紀元的專業不符合要求。從這點來看,即使紀元的專業真的不符合要求,人社部門也應當對此事作出負責。

總之,有關部門在對待事業單位招考這樣對普通民眾來說關係重大的事情上,謀劃時能多考慮一點,部署時能再周密一點,處理糾紛時能再謹慎一點,像紀元據錄這樣的熱點事件應該就能少一點發生。


歷史趣趣吧

女碩士事業單位應聘被拒的問題,主要涉及的是徐州市人社局是否有權取消其擬聘資格。

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這表明,徐州市人社局作為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有權就徐州市城市房屋徵收辦公室人員招聘工作進行管理,有權就不符合招聘程序或者招聘要求的行為予以糾正。換言之,徐州市人社局認為擬聘的女碩士專業不符合對外公示的招聘專業要求,進而取消其擬聘資格,屬於其職權行為。

至於徐州市人社局的這次職權行為是否涉嫌違法,在法律上有相應的認定和救濟程序。依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涉案女碩士如果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審查徐州市人社局的行為,並對其作出合法或違法的認定。

在法律層面,事業單位招聘有著嚴格的招聘程序和要求,無論是招聘公告、資格審核,還是組織考試,抑或是最後公示,都要求公開、公正、公平。涉事當事人有權就其認為的應聘過程中所遭遇的不公正對待依法尋求救濟,不過目前來看,這並不一定意味著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一定錯誤。因為這裡面涉及到對招聘公告,具體而言即專業要求的具體理解問題。不能因為涉案人員自身理解問題而影響人事部門的最終決策。但是,女碩士在筆試、面試前已經通過了資格審查,至少在這個過程中通過其資格審查的單位或多或少存在過錯。


張新年律師

此事件,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均存有一定的錯誤。

一、作為考生,報考時,要核實所學專業與招考專業是否一致。特別是每年的招考公告中,官方均會一同公佈招考專業目錄供考生對照。如下圖



因此,這一點考生務必清楚:招考專業要求如果註明xx類,那麼類下的專業均符合要求;如果招考專業註明具體專業,那麼所學專業得一字不差與招考單位一樣。

案件中招考專業顯然是具體專業而非大類。

二、作為審核單位,特別是招考單位,在審核考生信息時,當遇專業不符時,理應及時反饋主管單位和考生。而非等到面試階段才提出專業不符合,這無異於打自己的臉,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因此,此案件中,給我們的警醒是:

一、招考單位、審核單位應該規範審核流程,確遇專業不明的在報名資格審查階段及時反饋。

二、考生在報考時,如果對報考專業與所學專業有出入時,要及時諮詢人社局等單位。

三、由於高校專業設置經常變動,建議人社招錄單位及時收錄,未收錄的一併在招考公告中予以說明。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人社局程序違法。那麼碩士生紀元的損失該如何解決?我們期待此事能獲得完美解決。對此你們怎麼看?歡迎交流討論


考研小白

公正就是這麼自然而然地發生了

該案事涉公考制度的公平公正,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反映了社會公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關切和訴求,裁判是否公正,是否經得起推敲,是社會公平正義是否得以實現的重要體現。

該案為何由鐵路法院受理的問題。好多人對此疑惑,據我瞭解的情況是這樣的,鐵路法院劃歸整體司法體制後,一般屬所在省高院直管,法官由所在省人大任命,根據整體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鐵路法院的改革方向是向跨行政區劃法院轉型。其管轄權的調整一般由所在省高院報最高院批准。目前鐵路法院一般集中受理行政、環境資源、知識產權、食藥品、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等案件。其人財物具相對獨立性,受地方干擾較小。

法院對學科和專業問題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案招錄的專業設置依據的是《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該目錄系完全參考《2016年江蘇省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制定,專業設置完全一致,判決書也提到,該兩份目錄當事人均作為證據提交。公眾疑惑的是,該目錄編制是否合理,“中國語言文學”專業碩士畢業生是否存在。


人社部門編制的專業目錄使用目的是招錄,可以看江蘇省的專業目錄編制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教育部的學科目錄,甚至國內大學沒有的國外專業也可收入,目的是擴大招錄專業的適用性,故和教育部的學科目錄沒有對應關係,中國語言文學被收入招錄目錄,是因為現實中確實存在該專業的碩士。



有網友查到有44所高校招收中國語言文學專業的碩士,人社部門把該專業收入招錄專業目錄有他的道理,不然,該專業畢業生怎麼就業?判決裡面有提到,法院聽取了有關主管部門的專門意見,答覆是一級學科可以在碩士以上畢業證書上作為專業填寫。"中國語言文學”作為專業記載在畢業證上時,只能視為具體專業,不能做一級學科解釋。教育部編的學科目錄再好,不必然是人事招錄的依據。涉案崗位招聘公告設定為“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現當代文學、中國語言文學”六個專業,原告專業為“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差的不止一個字,原告專業根本就不在招錄專業範圍。這六個專業是由用人單位拆遷辦及其主管部門建設局設定並報人社局批准公示的,考試資格的初審和複審也是由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的,專業要求既然已經公告,能允許用人單位隨意擴大解釋嗎?誰能獲得用人單位擴大解釋的待遇?從爆出來的信息看,有11人報名,刷掉7人,3人繳費,2人實際參加考試。媒體拿這個“第一”說事,實在是貽笑大方。故法院認定原告混淆了學科要求和招錄的專業要求之間的關係,法院對原告專業是否符合要求的認定是正確的,肯定也是專門諮詢了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意見的。

是否存在蘿蔔招聘的問題,事實真相公眾已經清楚,大家都可以搜到。人社局實際上是正義的一方,堅持了公考制度的公正嚴格,在公示錄用前資格終審最後一環,發現了用人單位隨意擴大解釋招錄專業的問題。在目前的社會形勢下,我們特別需要這種較真精神,特別需要強調這種規則意識,人社局作為事業單位人事招錄的監管部門,如果放任用人單位隨意擴大解釋或者自己隨意擴大解釋,可以隨意突破規則,最受傷的是弱勢群體,何況大多數民眾是找不到媒體為你發聲的。

行政決定應否撤銷的問題。法院不撤銷這個行政決定的考量我看主要還是實體上人社局沒有問題,浪費國家行政機關資源重走招錄程序沒有實際意義,如果實體上有錯誤,這個國家損失就值得付出來糾正錯誤,這個考量我認為法院思考的還是比較深的,另外法院掌握的本案真實情況比較多,他們對公正的理解比未親歷本案審理的專家要深的多,現在法院都是親歷案件審理的才有發言權,誰辦案誰負責。院庭長不親歷案件審理都不能改變合議庭結論,更不要說庭審都沒聽的專家了。

另外,某些專家說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話是不嚴謹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是可以適用調解的,其他行政案件也可以進行行政協調,行政協調是節約司法資源,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手段。從法院通報的情況看,法院在已經很清楚原告的專業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還是很照顧原告利益的,為實質化解爭議,法院案外是做了很多協調工作的。實際上原告的工作法院都給解決了,這一點原告能同意,說明安排的工作崗位還是不錯的,就因為再要200萬沒談成,即便行政行為違法,也是隻賠償直接損失,假如這個200萬確實是實際損失的話,具體組成恐怕是擺不上臺面的。萬事皆有度,過猶不及,人社局背了鍋,已是滿腔怒火,二審被告再同意協調的可能性幾乎為零。至於法院為何沒在本案中對原告損失作出處理,系因原告未在本案中提出賠償訴求,應在另案中視原告訴求以及其提供的可證明實際損失的證據另行作出處理。

對於帶有嚴重傾向性的不實報道,確實傷害了公眾對公考制度和司法公正的信任,應予以追責,淨化媒體環境,重申新聞報道的生命在於客觀真實。本案本是一個彰顯公考制度公平公正的典型事件,在個別媒體的推動下,做了和事實完全相反的帶有嚴重傾向性的報道,誤導輿論,抹黑公考制度和司法公正,其惡劣影響對公考制度和司法公正造成的傷害需要巨大的社會成本去慢慢修復。為博眼球譁眾取寵,為不可言利益而站臺,為點擊量炮製熱點,媒體亂象也直接摧毀了新聞報道的可信度,需要大力整治。


法議

不僅關心此事,而且身同感受。但迫於無奈只能放棄主張。在此談幾點看法,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一個由管理部門任性引發的老百姓就業遇阻的徐州“考上公務員遭拒錄”事件(下稱“徐州拒錄事件”),雖然做了處理,但對當事者的損失已經無法挽回,由此帶給公眾及人們的思考還很多很多。其中徐州市人社局認定所招聘專業和其專業要求不符不予錄取是不夠充分的,甚至值得懷疑。

一、專業認定上的較量

我國高等教育界,對學科界定比較清楚。學科是一個知識體系,所包含的內容非常豐富。不僅學科之間有聯繫,在同一個一級學科內的二級學科聯繫更加廣泛和深入。然而,在徐州拒錄事件中《招錄專業參考目錄》“中國語言文學”與“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沒有關聯?

1.申訴詞的關聯

求職者(紀元)認為,“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為“中國語言文學”下屬的二級學科,招考所設置的專業要求中,“中國語言文學”赫然在列。當事人以一名碩士生嚴謹的邏輯思維提出了二者的關聯性。即使不是當事者,在一般人看來,尤其是高等教育者和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二者不僅有關聯度,而且關聯度很大。

2.作為高等教育者更有發言權。可以從課程體系中找到答案,江蘇師範大學從學科教育權威的角度出發,以出具證明的形式說明了二者的關聯度。

3.錄取考試

從求職者錄取過程的考試中,也可以得到答案。求職者筆試面試成績均排名第一。還不能說明當事人的專業能力?如果排名第一都不能說明求職者的能力,哪錄取考試有何用?

但再多麼有力的證據,也抵不過權力部門的權力。最終卻因為專業不符,被徐州市人社局“拒錄”。

二、專業認定上的思考

從徐州拒錄事件中,可以發現一個問題,人社部門的專業認定存在很大的分歧。從作者發現的案例中還不止僅此一例。案例很多且甚至非常嚴重。值得人們的思考甚至懷疑。

1.違背科學發展的治國理念

徐州拒錄事件從邏輯上、學科教育方(師範大學)和招聘考試過程三方面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但抵不過官方的定論,實際上是一種權力與科學的較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堅持發展是第一要務,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發展是硬道理,發展必須是科學發展”。在國家提倡科技治國,科學發展的今天,巨大的科學遠遠抵不過權力的任性。

2. 違背工作實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我國職業有大類(8個)、中類(66個)、小類(413個)、細類(1838個)。我國高等學校本科教育專業設置按“學科門類”、“學科大類(一級學科)”、“專業”(二級學科)三個層次來設置。我國的學科教育與就業職業不可能高度一致。職業萬萬千,即使同一個職業還有很大的差別。而且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學科與職業變化很大。如何能做到選定某一個職業,就有某一個學科?徐州拒錄事件實際反映了我國當前管理部門這種片面的狹隘的脫離了實際的行政思維。

3.徐州拒錄事件不是一例

徐州拒錄事件是目前我國在就業和招聘中關於對專業認定問題的一個縮影。實際上這樣的例子很多很多、非常普遍。隨著世界經濟變緩,就業問題日漸突出。同時我國提出了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戰略要求。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是“資源配置起決定作用”,而不是政府起決定作用。要服從市場需要的、科學認定的,而不是服從個人意志的。徐州拒錄事件的專業認定問題直接關係影響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公眾的民生問題。

就徐州拒錄事件,招聘單位雖不是企業,但機關事業單位的崗位需求,人社部門究竟能知道什麼程度?市場與管理之間的關係,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應當是一個什麼的管理關係?人社部門雖然為人力主管,但其它管理部門什麼樣的人力你能知道多少?

三、建議

在類似徐州拒錄事件中,對於專業與職業的對口問題,建議如下:

1.以錄取審定考試為主要參考依據。任何單位的招錄問題,是重要的一環。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專業認定問題。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企業說了算,這個毫無疑問。但作為各級管理部門,應履行主要責任權力。

2.人社部門可以實施監管責任。國家法律賦予人社部門人力的管理權限,並不是任意放大的、無限制的。可以起宏觀管理和監督作用。而不是起主管作用。在徐州拒錄事件中,專業對口問題最終以人社部門決定為準。公眾是不服的,實際上偏離了監管責任,而實施了主體責任。

3.徐州拒錄事件的專業對口問題是一個普遍性的科學問題、專業問題,不是權力問題。建議人社部門以徐州拒錄事件為例,引以為戒、改進措施。否則,不但引起更大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對國家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錯誤理解,以致影響國家經濟發展。


劉俊利

就在前幾天,中國青年報又發文質疑為什麼一年過去了案件還沒有進展?

這是去年官方發佈的一個消息,近期,中國青年報再發文,質疑為什麼案件遲遲沒有得到解決,一時成為網絡熱點。

網友A:請注意一個事實,就是用人單位已經認可了她的專業“用人單位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也打了一份報告,向人社局詳細說明情況:該局城市房屋徵收辦公室及局人教處在資格審查時認為,“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屬於“中國語言文學”下的二級學科,屬於招聘科目範圍。”所以徐州市人社局為什麼就咬著專業這事不放呢?

網友B:還記得很多年前,有位考公務員的,成績也是第一名。結果身高理由拒絕錄用。呵。

網友D:人家都一個系統的,你讓人家怎麼判。

網友E:第二名那位大哥,不出來走兩步?

網友F:很多用人單位一板一眼的要求專業名稱與招人專業要求一模一樣,所以才會有這麼荒唐的現象。還記得那個中國史的研究生被拒絕了麼?理由是要證明中國史屬於歷史學。

此事還沒塵埃落定,我們靜待下文,也許官方有什麼苦衷,但如果是招考程序不合法,也需要嚴懲。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信息彙總

我是徐州睢寧的,這事在徐州正常,首先是關係,其次是拍馬屁,再次是文憑,最後才是能力。我們學習畢業於糧食類學校,現在能在糧食部門工作的,就幾個人了,留下來的幾個學長,也是被領導崗位,各個領導崗位都是關係,七姑八姨的關係,提拔去做各個所的領導,也不需要什麼文憑。9幾年同事畢業的蘇南和蘇中同學,檔案從學校一會到地方人事局,就被稅務,銀行,工商等部門搶去了,我們這都給你放在最偏遠的鄉鎮,做一般的合同工一樣的工作。不說了,累。沒意思。能考上碩士,至少智商高,知道是有一股韌勁,至少不被現實誘惑,情商可能不是太高,至少不會拍馬屁,工作至少講原則。蘇北,至少是徐州和睢寧是這樣情況,不要懷疑。


理念162181626

在本科專業設置中有“中國語言文學”這個專業。

但是在教育部公佈的13個研究生招生學科門類中,文學學科門類下面含有三個一級學科(學科大類):0501中國語言文學,0502外國語言文學,0503新聞傳播學。

其中0501中國語言文學下面含有8個二級學科:050101文藝學,050102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050103漢語言文學,050104中國古典文獻學,050105中國古代文學,050106中國現當代文學,050107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分語族),050108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

如果說此次招聘要求碩士及以上學歷,那麼本科層次的“中國語言文學”要pass掉,

那麼他在專業要求中要求“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現當代文學、新聞學、中國語言文學”就不對了,因為中國語言文學包含前面幾個專業,同樣也包含“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

那麼該女碩士的專業就沒有問題。而此次招聘的專業要求是有問題的。

在201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專業分類目錄中:“中國語言文學類”所對應的研究生專業包括: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學,中國古典文獻學,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文學閱讀與文學教育,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經濟秘書,廣播影視文藝學。

由此可見,中國語言文學在研究生層次並不是具體專業,而是學科大類,再次證明,此次招聘的專業要求是有問題的。


何老師在做一件良心活

簡單說一下這個問題。

我認為,這個筆試面試雙第一的碩士被拒錄,並不是人社部門的意願。

首先大家要將心比心,事業單位招錄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關係一個人的一生。如果沒有人或者媒體關門關注第一名的專業問題,誰又會去揭這個窟窿呢?

一般來說,這種情況肯定是第二名,通過各種方式,得到了第一名的學歷有問題,然後通過正常途徑反映的,導致人社部門不得不按照規定作出決定。

對於人社部門來說,這個事情要反思,不僅僅是在審核專業問題的時候要嚴格一點,另一個就是對錄取人員的各種身份信息資料也要嚴格保密。

在一個就是我們參加考錄的人員,也一定要注意韜光養晦,不要透露個人的信息。而且在報考專業崗位的時候,一定審慎選擇崗位,認清崗位要求甚至可以通過電話跟招考部門確認解決疑問以後再報。

根據考試的要求上講。不符合學歷要求報考,即使錄取了也確實應該拒錄。學生在報考的時候都是要填知情同意書的。

我們考試報名並不是跟審核人員耍心眼、鑽空子,我們要坦坦蕩蕩的做人。這樣社會的風氣才能越來越和諧,越來越公正。


暖心人社

我看了整個事件,我的發現:女碩士是住建局的臨時工,住建局初審放水,人社局倒是堅持原則。網友討論交點第一,關於專業問題,公務員事業單位考試專業是以公務員招考專業目錄定的,不是按照學校的學科分類來定。第二,關於黑幕,我負責任的說招考崗位是沒有問題的,招考單位是傾向於招個能幹活的男性,後來住建局為什麼放水,就大家自己領悟了。人社局可能審核程序不嚴,但是肯定是公正的。我發過第二名的自述,人家就是私企工作的小人物,都快35了,考了很多次。第三名,關於雙第一,筆試面試第一不能說明什麼,因為招考專業不同導致參加考試人數不同,讓女碩士去中文文秘類崗位她就拿不到第一。我的結論,住建局是事件第一責任人,在初審審核不嚴,如果複審也是住建局審核,那住建局就是瀆職了。人社局審查不嚴,但是及時糾正錯誤。要說這件事的貓膩就是住建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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